*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9号》(发布日期:2006年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16日)停止执行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50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5年9月30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60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9月30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税则号列:48041100、48043100、48044100、480451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以下产品不在本次反倾销税征收产品范围之内:
(一)每平方米小于115克或者大于360克的未漂白牛皮箱纸板;
(二)普通箱纸板,即全部采用回收(废碎)的纸或者纸板制得的浆制成的箱纸板;
(三)全部或主要用漂白的硫酸盐木浆制得的纸或者纸板,或者用染色纸或漂白的非再生浆制的纸做表层,其他层以采用回收(废碎)的纸或者纸板制得的浆制成的纸板;
(四)饱和牛皮纸。
三、按照本公告附件1对反倾销产品范围的描述,附件1所列出的6个税则号列中48052400和48052500项下的产品已经全部被排除在反倾销产品范围之外,因此上述两税号不再列入反倾销税征收范围。
进口经营单位进口上述反倾销产品时,应根据商品归类原则,按本公告附件3所列的10位海关商品编码和商品描述向海关申报。
四、凡申报进口反倾销产品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泰国、韩国或我国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反倾销税产品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泰国、韩国或我国台湾地区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泰国、韩国或我国台湾地区,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