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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

  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制定地区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逐步建立与区域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要按照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制定发展战略和调整经济布局,实行“量水而行,以水定发展”。严格限制在缺水地区新建以淡水为水源的高用水项目,鼓励火电、石油化工、化工、钢铁等高用水行业建立以包括海水在内的非传统水源作为工业用水水源。
  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强化源头控制。一是对在沿海缺水省市新建以淡水作为用水水源的高用水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淡水取水许可;二是在规划、设计、项目审批、项目水资源论证等环节,推动具备条件的工业项目或房地产项目利用海水。
  有效引导企业的海水替代。一是对有条件利用海水的企业,给予一定改造期限,逾期可采取限制使用淡水的措施。二是鼓励企业采用海水淡化水作锅炉补充水,直接利用海水作工业冷却水和冲厕用水。三是鼓励海水淡化水进入城市供水管网,优化水源结构,推进分质供水进程。四是通过试点,逐步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对通过利用海水而节省的自来水用水指标,允许保留,并鼓励有偿转让其用水指标,以促进用水单位加快海水替代。
  (三)依靠科技进步,构筑海水利用技术装备支撑体系
  加快海水利用技术研发、示范和完善化的步伐,大力支持海水利用技术的产业化。重点发展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技术。一是海水淡化要加快万立方米/日级的示范完善化和产业化、5万立方米/日级和10万立方米/日级技术的研发与示范;开展海水淡化重点技术攻关,加快反渗透法海水淡化中的反渗透膜、能量回收和高压泵的开发和国产化。二是在电力、化工、石化、钢铁等高用水行业加快推广应用海水直流冷却技术,积极发展海水循环冷却技术,加快循环量为万立方米级/小时的示范完善化和产业化、5万立方米级/小时和10万立方米级/小时的研发与示范;三是加快海水化学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工程示范和产业化步伐。
  因地制宜选择海水淡化技术路线。对于能提供低品位热能的,可采用蒸馏法技术,如火电厂可利用余热进行海水淡化;对于电价较低或不能提供低品位热能的,可采用反渗透法技术进行海水淡化;大力发展可为大规模海水淡化提供热能的技术,如应用核能技术为海水淡化提供热能;大型海水淡化工程可综合考虑用热法与膜法技术,形成综合优势;积极探索太阳能、风能、潮汐能海水淡化技术;推广应用海水淡化技术,解决苦咸水地区用水困难问题。
  加强能力建设,坚持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国家海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研究中心,掌握核心技术,提供海水利用方面的重大基础性和共性关键技术支撑,集成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装备,加快海水利用关键技术与装备国产化进程,提高装备标准化、系列化和成套化水平,促进产学研的有机结合;鼓励企业和科研院所到国外承揽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工程,参与国际竞争,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推进依法管理,加快建立海水利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推进海水利用产业化发展,标准要先行。要在示范工程基础上,研究和建立海水利用标准体系,制订和实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海水利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产品标准,将海水利用产品(装备)认证纳入节水产品认证范围。加强海水利用产品装备的质量监督检验,促进海水利用产业的规范化、法制化发展。
  海水利用发展要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及有关配套法规和标准,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海水利用建设项目,均要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实现达标排放,确保海水利用产业与海洋环境保护协调、持续发展。
  加快海水利用立法步伐, 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现行有关海水利用法律规定的贯彻执行的同时,根据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战略要求和实际管理需要,抓紧有关海水利用的立法研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促进海水利用逐步走向规范管理和法制化的轨道。海水利用立法应明确规定个人和单位利用海水的责任和义务,对有条件利用而不利用的,要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政府促进海水利用的政策措施等。
  (五)实行激励政策,大力扶持和促进海水利用产业化发展
  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海水淡化的发展。一是加快水价改革,形成合理的水价机制。以建立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的精神,加快推进水价改革,通过合理调整水价及其结构,促进海水淡化水的生产和使用。经检测合格能够进入城市供水系统的海水淡化水价格,由各地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二是对于以解决军民用水问题为目标的公益性海水淡化水厂,在用地、用能等价格上实行优惠政策。
  研究制定鼓励海水利用的财税政策。对从事有关海水利用特别是海水淡化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可操作的鼓励海水利用财税政策方案。
  国家利用政府投资对海水利用重大项目建设给予适当支持,形成可靠的海水利用和替代淡水资源的能力。一是加大对重点工程的支持力度,如重点支持重大示范项目、海水淡化和海水循环冷却技术装备依托工程、示范城市创建工程和重点改造项目等。二是对以供应居民用水为主要目的海水淡化厂及其管网设施,视为与城镇(海岛)基础设施(如自来水厂、调水工程等)一样,实行一定的补助,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扶持海水利用设施建设,促进海水淡化的大规模发展。三是在投资导向上,对采用海水淡化以及电水联产、海水直接利用(包括海水冷却)等项目,如沿海地区火电厂同时配套建设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设施,应优先立项,重点支持,同时提倡多渠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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