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

  海水化学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投资需求。实现300万吨浓海水制盐、几个万吨级海水提钾、万吨级海水提溴以及海洋精细化工产品等目标,总投资50亿元左右,其中:实现2010年目标需投资约20亿元,实现2020目标需投资约30亿元。
  2、资金筹措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要走市场化运作的路子,通过国家、地方、企业、社会多方筹集,采取企业自筹、银行贷款、社会融资、利用外资、地方配套、国家补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稳定可靠的海水利用投入保障体系。对本规划中的海水利用工程项目的投融资原则,一是属于一般性投资项目,企业作为基本的投资主体,主要向市场融资;二是属于基础性和公益性投资项目,在加强中央政策性投融资、国家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强化地方和企业的投资责任的同时,也要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方式。
  根据上述投融资原则,并考虑到海水利用重点工程的性质不同,为加快发展海水淡化和扩大利用规模,提高海水利用技术进步水平,形成可靠的海水替代淡水的能力,国家将对本规划中确定的不同性质的重点工程,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补助原则:一是以供应城市和海岛居民用水为目标的基础性和公益性海水淡化工程(包括管网建设),应视为城市供水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安排必要的投资补助。二是属于示范工程、国产化技术装备依托工程、示范城市创建工程和重点改造项目等,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政府对上述项目,也应予以适当支持。所有项目都要符合有关项目管理要求。
  (二)环境影响评价
  1、从总体上讲,本规划实施后,通过海水替代工程,一方面可以置换出大量宝贵的淡水资源,可替代出淡水用于生活与农业用水的更大空间,从而促进水资源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保护淡水资源,总体上改善沿海缺水地区的水环境;另一方面,有利于减少沿海地区因过度开采地下水而造成的地下漏斗扩大、地面沉降严重等问题,从而总体上有利于沿海地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本规划将海水利用发展要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及有关配套法规和标准等作为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要求本规划中的所有海水利用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要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在实施本规划过程中,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及相关配套规定,在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评估或论证等环节,必须依法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没有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环评未能通过的项目,不得建设。
  3、在实施本规划及其项目建设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范或减轻可能出现的不良环境影响问题。一是从源头抓起,采取切实可行的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措施,如尽可能采用节能、节地和清洁生产工艺技术等,实现资源消耗减量化。特别是海水淡化项目,应采用高效的能量回收装置,以节约能源,减少电耗。   二是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和发展模式,构筑海水利用产业链,变废为宝,减少污染。如海水淡化项目,要积极综合利用海水淡化排放的浓盐水制盐并提取化学资源,形成浓盐水循环利用产业链;海水直接利用项目,要积极利用海水循环冷却排放的浓盐水制盐并提取化学资源;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海水直流冷却温排水温度、残留氯达标排放。三是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工程,必须符合“三同时”等要求,并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工程投资及时足额到位。

六、政策与措施

  (一)加强战略统筹,确立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海水利用的重大现实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确立海水是水资源的战略观念,加快研究制定有利于海水利用的水资源发展战略。沿海地区特别是沿海缺水省市要明确向大海要水、要资源的战略,确立以海水作为替代淡水资源、立足于海水利用的开源战略和海洋经济发展战略。严重缺水的沿海城市,为缓解缺水的瓶颈制约,除采取全面节水和必要的调水工程等措施外,充分利用海水替代淡水既是现实选择,也是长远发展的战略。从战略上统筹协调海水有效替代与跨流域(地区)调水、全面节水以及其他非传统水源的开发利用的关系,沿海缺水城市新增供水(引水)能力和新增用水大户取水,应将调水、引水、取水工程方案与海水利用进行科学论证和方案比选,科学决策。各沿海地区也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把海水利用作为战略性的产业加以培育,因地制宜地发展海水利用产业。把海水利用放在突出位置,使之成为促进沿海地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战略措施。
  强化海水作为沿海缺水城市重要水资源的战略定位。对于严重缺水的沿海城市,除采取全面节水和必要的调水工程等措施外,要充分利用海水资源,逐步实现海水对淡水资源的有效替代,使海水利用成为改变和优化本地区水资源结构的有效途径,形成海水作为沿海缺水城市重要水源的战略定位。
  确立海水淡化水作为海岛第一水源的战略定位。海岛要形成以海水淡化水为主体、淡水为补充的水资源保障体系,以彻底解决海岛的缺水问题。海水淡化水作为海岛的第一水源,可以为维持人类在海岛居住或其经济生活提供保障,最大限度发挥海岛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国土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作用。
  (二)加快结构调整,优化沿海地区用水结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