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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1号——邻苯二酚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2004年12月23日、12月28日、2005年3月24日、5月20日、7月8日,商务部分别向法国罗地亚公司和意大利鲍利葛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期限内回收了答卷。
  (六)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商务部组成反倾销复审实地核查组,赴法国罗地亚公司、意大利鲍利葛公司及有关公司的香港关联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调查机关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全面核查了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欧盟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向第三国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在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法国罗地亚公司: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法国罗地亚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欧盟内销售情况,认定复审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的欧盟内销售数量占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法国罗地亚公司欧盟内销售通过关联公司和非关联公司进行。经测试,该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价格明显高于非关联方交易价格,调查机关认定该部分关联销售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予以排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调查机关以排除后被调查产品的欧盟内销售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经审查和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报告的成本和费用数据。根据公司的成本和费用数据以及经认定的公司调查期欧盟内销售价格,调查机关进行了低于成本测试。经测试,该公司同类产品欧盟内销售超过20%的交易是低于成本进行的,调查机关将低于成本的欧盟内销售予以排除,以排除后的欧盟内销售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法国罗地亚公司的出口交易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对中国的出口全部销售给中国的关联进口商,出口价格完全按照市场价格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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