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复审程序
(一)立案前通知及评论
2004年9月29日,依据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调查机关将邻苯二酚复审申请事宜通知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使团。10月19日法国罗地亚公司就申请书有关内容提交了评论。
(二)立案
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提出申请的时间、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情况、欧盟内销售情况等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及《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
六条、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的要求。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12月10日公告立案,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邻苯二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910。倾销的调查期为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以下称“复审调查期”)。
(三)立案通知和利害关系方评论
商务部就复审立案事宜正式通知了申请人、欧盟委员会驻中国使团、法国驻中国大使馆、意大利驻中国大使馆、已知的生产商、出口商,并给予利害关系方对本复审提出书面意见及提出听证会的书面请求的机会。利害关系方没有对立案发表评论。
(四)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要求,欧盟出口商和生产商应在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申请应诉。在规定应诉期限内,法国罗地亚公司和意大利鲍利葛公司两家公司登记应诉。
(五)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