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在半年内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一)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最终权益持有人对期货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达50%以上的;
(三)总经理是董事会成员的;
(四)有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参股的;
(五)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必要的。
五、期货公司应与股东建立顺畅的信息沟通制度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期货公司股东应按照
《准则》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向期货公司通知有关情况。期货公司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所有股东:
(一)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二)被监管、司法等部门立案稽查,冻结资产,或被处以警告、罚款或其他处罚的;
(三)收到监管部门下发的整改意见书;
(四)进入行政复议或者法律诉讼程序;
(五)被交易所采取限制开新仓、强制平仓等措施;
(六)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发生变更事项;
(七)股东或其关联单位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与期货公司有资金往来;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九)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况。
上述情况中,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通知期货公司的股东,也可以要求股东在接到期货公司的通知后向派出机构确认。
六、期货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应按照
《准则》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事项。期货公司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也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部门经理(含)以上级别的人员发生变动的;
(二)期货公司应该向股东通报的事项中,派出机构不知情的。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调整报告的项目、时间和方式。
对于期货公司报告的事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必要时可以约见有关人员,检查有关决议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