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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期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5]160号)


各期货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把证券、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健全证券、期货公司的市场准入制度。督促证券、期货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其股东行为,强化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诚信责任”的精神,我会于2004年发布了《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为了把《准则》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期货公司的规范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货公司的章程应符合《准则》和本通知的要求。公司章程与《准则》或本通知不相符的,应在下一次股东会上(或者半年内召开临时股东会)按照《准则》和本通知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
  二、期货公司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按照《准则》和本通知的要求科学明确地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完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
  期货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应责权分明、相互制衡。期货公司应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岗位操作流程和工作标准,对重点岗位和重点业务要重点监控和稽核。
  三、期货公司的高管人员不得少于3人,高管人员之间、高管人员与主要部门负责人以及核心业务岗位人员之间不得存在亲属关系,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担任。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半年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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