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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外事联络员制度若干规定

国家开发银行外事联络员制度若干规定
(开行国际(1997)9号 1997年2月12日)


  为适应国家开发银行外事工作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全行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使外事工作更好地为我行建设服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和行领导关于加强外事工作的指示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各厅、局,直属单位分别推荐一名政策水平较高,责任心强,工作相对稳定的处级干部担任外事联络员,报国际合作局备案。外事联络员因故不在时,各单位须指定专人代理外事联络员工作。
  二、外事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认真学习了解国家的涉外政策、外事规定和外事纪律,熟悉国家开发银行外事工作程序和规定,协助国际合作局协调本部门的各项涉外活动。具体任务为:
  (一)负责办理本部门人员出访报国际合作局审批、会签的各项手续。
  (二)负责配合国际合作局协调安排本部门人员会见、谈判、宴请、出席招待会等涉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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