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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
(新出联[200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纠风办、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发展,我国报刊出版的数量稳步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呈现出健康、有序、繁荣的发展势头。然而,随着报刊发行竞争日趋激烈,发行秩序混乱的现象也日趋严重,有些都市报、晚报表现得尤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报刊业的健康发展。为此,中宣部、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报刊发行秩序的重要意义
  从近几年出版物发行市场的情况看,报刊发行的恶性竞争致使经营成本居高不下,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媒体公信力受到损害,对党报党刊的发行也造成了严重冲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报刊发行工作,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报刊发行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地报刊社要充分认识恶性竞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报刊业健康发展的危害,纠正不正之风,加强行业自律,坚持以质取胜,促进报刊业健康发展。
  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规范报刊发行秩序
  规范报刊发行秩序,要抓好以下环节:在定价方面,报刊单位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年定价进行征订、销售,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报刊价格;在征订销售中,报刊单位不得以送现金及有价证券、出国出境考察、公费旅游等办法进行促销;在促销活动中,报刊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发行量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不得擅自发布各种名目的排行榜,不得以任何方式贬损或指责其他报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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