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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涂改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转让、出借或变相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由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造成文物安全隐患或损害的;
  (二)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三)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检验、检测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附则

  第二十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由国家文物局监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等级分级表



  工程级别 工程主要内容
  一级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文物局指定的重要文物的修缮
        工程、迁移工程、重建工程。
  二级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迁移
        工程、重建工程。
       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
        动文物的迁移工程、重建工程。
  三级   1、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工程、
        抢险加固工程。
       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
        动文物的修缮工程。
  四级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
        物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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