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涂改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转让、出借或变相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由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造成文物安全隐患或损害的;
(二)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三)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检验、检测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附则
第二十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由国家文物局监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等级分级表
工程级别 工程主要内容
一级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文物局指定的重要文物的修缮
工程、迁移工程、重建工程。
二级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迁移
工程、重建工程。
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
动文物的迁移工程、重建工程。
三级 1、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工程、
抢险加固工程。
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
动文物的修缮工程。
四级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
物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