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16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结果的公告
(审计署公告2005年第4号 2005年9月26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4年5月至9月,审计署组织对16家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质量进行了检查,重点延伸检查了30家上市公司。检查发现,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的37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19份审计报告存在失实或疏漏。主要有:
一、2003年,湖南某上市公司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存款对账单方式,多计存款1.31亿元,少计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二、2003年,山西某上市公司所属发电厂违反国家规定,累计计提的3965.8万元“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计入生产成本。2003年末,发电厂以“能源基金”名义,将上述资金全额上缴给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将此笔资金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挂账,造成多计2003年生产成本3965.8万元。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三、2001年,四川某上市公司以委托购买国债的名义,将3000万元资金交给深圳几家公司,实际用于股票买卖,截止2004年3月已损失1623万元。2004年3月,该上市公司为掩盖上述委托理财损失,与其大股东控制的某公司签订虚假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形成的全部资产。但双方在当月另签合作备忘录,约定原投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该上市公司未将此重要信息对外披露。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四、2002年,湖北某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截止2003年12月底,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面反映将1.07亿元全部预付给供货方,但截止检查日,该子公司实际只收到2311万元货物,其余款项均由供货方直接或间接付给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形成大股东占用资金8376万元。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