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体现上级意图;
(二)全面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和解决问题;
(三)重点突出,条理清晰,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正确使用公文种类,符合公文格式要求。
第二十三条 收到报送发文机关首长签发的公文文稿,有关部门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确需行文;
(二)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上级意图,是否符合起草公文的其他要求;
(三)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四)是否符合报批程序。
经审核,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公文文稿,应当商起草部门作出处理,必要时可以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公文应当由发文机关首长审批签发。联合发文由各联署机关的首长审批签发。首长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首长只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五条 公文交付印制前,应当检查其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等。
第二十六条 分发公文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递送。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收文办理是指本机关受理公文的过程,包括接收、审核、拟办、承办、催办、审批、答复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 接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收并登记;接收紧急公文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查询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有关部门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
(二)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上级意图,是否符合起草公文的其他要求;
(三)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经审核,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公文,应当商发文机关作出处理,必要时可以退回发文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对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首长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对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