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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六)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重要情况;
  (七)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和意见建议,回复询问;
  (八)请示用于请求上级机关指示、批准事项;
  (九)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函用于无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答复问题,通报情况;
  (十一)通告用于向社会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军队机关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密级、份号、发文字号、签发人和已阅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和无正文说明、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发文(传达)说明、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承办)说明和页码等要素组成。
  第十条 军队机关公文的组成要素应当符合下列格式和要求:
  (一)发文机关标识分为文种标识和固定标识,文种标识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固定标识标明发文机关和“文件”字样;固定标识用于军区级以上机关下发重要公文;发文机关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发文的各联署机关名称通常按照编制序列排列;
  (二)密级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等有关规定确定;涉密公文标明密级和份号;
  (三)文种标识的公文发文字号标明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固定标识的公文和会议纪要的发文字号标明年份、序号;联合发文只标明一个发文字号;
  (四)上报的公文标明签发人姓名,根据需要标明已阅人姓名;
  (五)标题应当准确概括公文内容,根据需要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和公文种类;
  (六)主送机关应当是公文的受理机关;抄送机关应当是需要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主送机关、抄送机关名称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统称、简称;
  (七)正文应当准确表达公文内容;有附件的标明附件序号、名称;
  (八)机关署名署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首长署名署职务和名章(签名章);联合发文由各联署机关署名并按照发文机关标识中的顺序排列;署名机关应当加盖印章;
  (九)成文日期应当署公文审批签发完毕的日期或者会议通过的日期;特殊情况下署公文印发日期;
  (十)主题词按照国家军用标准《军队机关公文主题词标引规则》标引。
  第十一条 军队机关公文各组成要素的具体标识规则和公文用纸规格,按照国家军用标准《军队机关公文格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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