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2005年10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以下简称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队机关公文,是军队机关处理公务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军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立卷归档和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求实、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 中央军委办公厅指导全军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总部办公厅(司令部)和军区级(含)以下单位司令部或者履行相应职能的部门,指导本级和所属单位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首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切实做好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各级首长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军队机关公文种类分为:命令、通令、决定、指示、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通告、会议纪要。
第八条 军队机关公文按照下列规定使用:
(一)命令用于发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确定和调整体制编制,部署军事行动,调动部队,授予、变更和撤销部队番号,调配武器装备,任免干部,授予和晋升军衔,选取士官,授予荣誉称号等;
(二)通令用于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宣布奖惩事项(不含授予荣誉称号);
(三)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或者安排,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四)指示用于向下级布置工作,明确工作原则和要求;
(五)通知用于传达需要下级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办理的事项,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