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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2005修订)

  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对商标法修改决定于2001年12月1日施行前发生,属于修改后商标法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进行评审的,依据修改后商标法的相应规定进行评审;属于其他情形的,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相应规定进行评审。
  当事人就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注册已满一年的商标产生争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处理;当事人就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时注册不满一年的商标产生争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提出申请的期限处理。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依照修改前商标法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评审申请,属于修改后商标法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不适用修改后商标法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提出评审申请的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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