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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2005修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20号)


  《商标评审规则》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26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商标评审规则

(1995年11月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号令公布;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一次修订;2005年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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