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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统 计 报 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审批机关:国家统计局
  审批文号:国统办函[2004]182号
  有效期至:2006年10月

人力资源基本情况统计表

  表  号:职培1-1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4]182号

填报单位:                  统计年度:          制表时间:

┌───┬─┬────────────────┬───────┬────────────┐
│类 型 │合│      文化结构      │  职称结构  │   技术等级结构   │
│   │计├─┬──┬─┬─┬──┬─┬──┼─┬─┬─┬─┼─┬─┬─┬─┬─┬──┤
│   │ │博│硕士│本│专│中等│高│初中│小│高│中│初│小│高│技│高│中│初级│
│   │ │士│研究│科│科│职业│中│及以│计│级│级│级│计│级│师│级│级│工及│
│   │ │研│ 生 │ │ │教育│ │ 下 │ │ │ │ │ │技│ │工│工│以下│
│   │ │究│  │ │ │  │ │  │ │ │ │ │ │师│ │ │ │  │
│   │ │生│  │ │ │  │ │  │ │ │ │ │ │ │ │ │ │  │
├───┼─┼─┼──┼─┼─┼──┼─┼──┼─┼─┼─┼─┼─┼─┼─┼─┼─┼──┤
│ 甲 │1 │2 │ 3 │4 │5 │ 6 │7 │ 8 │9 │10│11│12│13│14│15│16│17│ 18 │
├───┼─┼─┼──┼─┼─┼──┼─┼──┼─┼─┼─┼─┼─┼─┼─┼─┼─┼──┤
│职工人│ │ │  │ │ │  │ │  │ │ │ │ │ │ │ │ │ │  │
│ 数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 │ │  │ │ │  │ │  │ │ │ │ │ │ │ │ │ │  │
│ 女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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