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统 计 报 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审批机关:国家统计局
审批文号:国统办函[2004]182号
有效期至:2006年10月
人力资源基本情况统计表
表 号:职培1-1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4]182号
填报单位: 统计年度: 制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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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合│ 文化结构 │ 职称结构 │ 技术等级结构 │
│ │计├─┬──┬─┬─┬──┬─┬──┼─┬─┬─┬─┼─┬─┬─┬─┬─┬──┤
│ │ │博│硕士│本│专│中等│高│初中│小│高│中│初│小│高│技│高│中│初级│
│ │ │士│研究│科│科│职业│中│及以│计│级│级│级│计│级│师│级│级│工及│
│ │ │研│ 生 │ │ │教育│ │ 下 │ │ │ │ │ │技│ │工│工│以下│
│ │ │究│ │ │ │ │ │ │ │ │ │ │ │师│ │ │ │ │
│ │ │生│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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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1 │2 │ 3 │4 │5 │ 6 │7 │ 8 │9 │10│11│12│13│14│15│16│17│ 18 │
├───┼─┼─┼──┼─┼─┼──┼─┼──┼─┼─┼─┼─┼─┼─┼─┼─┼─┼──┤
│职工人│ │ │ │ │ │ │ │ │ │ │ │ │ │ │ │ │ │ │
│ 数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 │ │ │ │ │ │ │ │ │ │ │ │ │ │ │ │ │ │
│ 女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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