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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2005)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三)有符合认证咨询要求的管理文件;
  (四)有4名以上取得注册的专职认证咨询师,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咨询师;
  (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咨询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咨询从业资格。
  第八条 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并凭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咨询机构名录,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本辖区内获得批准的认证咨询机构名录。
  第九条 《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
  认证咨询机构需要延期使用《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的,应当在《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的认证咨询机构审批文书格式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设立分支机构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境外认证咨询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备案,方可从事有关业务联络、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宣传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咨询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对认证咨询实施有效控制的质量体系和程序,并至少每12个月实施1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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