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业务主管单位拨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不受侵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八章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12日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