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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察协会章程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公安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热心本协会的工作。
  (三)身体健康,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任期五年,且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主席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主席办公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本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本协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提交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三)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四)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后,聘用办事机构等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
  本协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五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新修改的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六章会徽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徽由双手托起国徽和盾牌的环形背景图案组成,寓意团结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本协会的重要场所和举行重要活动时,须悬挂本协会的会徽。第七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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