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推举名誉主席。
(六)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特邀理事。对于热心本协会工作的有关知名人士,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请为特邀理事。特邀理事履行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对本协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并与本协会保持友好合作关系的人士,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请为荣誉理事。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理事会的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二)筹备召开理事全会。
(三)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有关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名誉主席若干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