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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十一”期间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十一”
期间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十一”即将到来,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切实做好节日期间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全面排查事故隐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节前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全面检查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每一个基层单位的安全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特别是对涉及人身安全的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要组织精干力量,深查细排,全面查找漏洞和隐患,确保不留盲区和死角。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要安排专人24小时严密监控。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派人深入一线,加强督查,督促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二、狠抓煤矿生产、民用爆炸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运销等安全措施的落实,确保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安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把防范各类煤矿安全事故的措施落到实处;要继续抓紧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关闭整顿工作,该停产整顿的一律停产整顿、该关闭的坚决予以关闭;对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基建矿井及停产整顿矿井等要切实加大巡查和监控力度,严防节日期间出现放松巡查的现象,采取有力措施杜绝非法生产。要认真落实烟花爆竹等民用爆炸物品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加强对烟花爆竹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和批发、销售网点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运输资质审查,落实运输安全措施,妥善做好已关闭或停产企业的药料、成品、半成品处置存放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全面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网点;特别要加强对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制度,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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