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在网上销售处方药或者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撤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并注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同时移交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未经审批同意或者超出审批同意范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中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七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审核要求和程序规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验收标准一
第三章 验收标准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做好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的现场验收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分类,本验收标准分为两部分。
验收标准一,适用于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
验收标准二,适用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以及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以及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
第四条 本标准中有明确量化指标的验收项目,必须达到相应的指标要求,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五条 本标准中没有明确量化指标的项目,由现场验收专家组依据定性考察内容综合评价,作出是否合格的判断。
第六条 本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科技发展和互联网药品交易实践,适时对本标准进行修订。
第二章 验收标准一
第一条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业务发展规划要求
【验收标准】企业必须有关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业务发展规划。业务发展规划必须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商业模式、市场目标、盈利模式、组织体系、保障措施等进行详细说明。业务发展规划必须详实可信。
【验收办法】检查业务发展规划文件,并听取有关人员讲解。
第二条 部门职能设置要求
【验收标准】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设置承担数据管理、技术维护、客户服务、交易审查等专项职能的部门,部门名称不做要求,但企业内部必须统一明确,且各部门的建设必须能够满足业务发展规划的需要。
【验收办法】检查公司相关文件,抽取相关人员访谈。
第三条 客户服务质量要求。
【验收标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
(一)与其服务的客户之间,必须签订明确的法律合同文书,文书中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二)制定并遵守相应的服务流程规范和操作规范,实现对服务内容的分级管理和标准化管理,具有应急响应措施和相应的交易保障措施;建立完善的客户资料管理体系,能够随时汇总和提供完整准确的客户资料和信息备查。
(三)客户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区域内,享受统一服务,其提交的所有资料,经确认无误,如无特殊情况,可重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