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7月22日 国质检监[2005]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眼镜产品审查部的大力支持下,眼镜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工作已全面展开。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部分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政策理解、工作方法等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工作。为了保证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顺利开展,严肃工作纪律,现就眼镜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工作做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总局开展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精神,严格执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开展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内容:
(一)对从事验配眼镜业务的医疗单位,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列入发证、查处范围;只有医院事业单位登记证书而没有营业执照的,暂时不予受理,也不进行无证查处。
(二)对验配眼镜连锁企业反映办理生产许可证费用过高的问题,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原则下,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对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统一加工制作的,所有从事加工制作的连锁店和制作厂点必须进行现场审查;其他连锁店采取按比例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审查。凡进行现场审查的连锁店加收审查费440元,未进行现场审查的连锁店不收费。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统一办理生产许可证时,按一个企业收取公告费400元。
(三)在确保眼镜产品检验工作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要对眼镜产品抽样方法进行调整,对在每个申证单元中申证范围在两类以上(含两类)的仅抽取两类。总局对此已制定了具体的抽样规则,请严格执行。
(四)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表——不适合验配眼镜企业填写的问题,总局已对有关内容的填写做出了具体说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指导验配眼镜企业认真按要求填写。
二、加大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宣贯力度
针对前一阶段部分眼镜企业对生产许可证政策理解不深不透和部分验配眼镜企业经营者文化水平有限等新情况、新问题,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国家有关生产许可证政策的工作力度,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帮助企业正确理解生产许可证有关政策以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同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根据眼镜企业的分布状况,对重点地区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生产许可证政策和《实施细则》的进一步宣贯工作,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要组织企业深入学习《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在宣贯工作中,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好与企业的沟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