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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
货物贸易协定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的通知
(2005年7月15日 国质检通[2005]22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香港中检公司:
  根据中国与东盟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货物贸易协定》)规定,自2005年7月20日起,除2004年根据HS第1—8章早期收获方案已实施降税的早期收获产品和少量敏感产品外,中国和东盟将正式按照《货物贸易协定》规定的时间表,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的约7000个税目的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以自由贸易区的税率实现彼此货物的通关。至2010年,中国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等6个东盟老成员将取消大部分产品的关税,建成自由贸易区。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4个东盟新成员将享受5年的过渡期,至2015年与中国实现自由贸易。
  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的《货物贸易协定》项下的产品享受东盟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自2005年7月20日起,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签发的产品范围,在早期收获(HS1—8章产品)的基础上,增加了泰国、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文莱等6个国家降税清单的产品(见附件1,请登录总局内网下载。新加坡最惠国税率为零,因此未提供关税减让表)。
  二、对菲律宾、老挝、越南和柬埔寨签证的产品范围仍限定在早期收获范围内。以上4国将在完成相关国内程序后,与中国相互实施降税计划。
  三、签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和签证核查程序。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将联合发布公告,公布中国—东盟自贸区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见总局内网)。列入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分为惟一标准和选择性标准。对列入惟一标准清单的产品,只能使用《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对列入选择性标准清单的产品,出口商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百分比标准或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
  四、FORM E原产地证书第8栏具体填制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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