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二十条 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与申请单位没有利害关系。
申请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展前书面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人员予以重新安排。
第二十一条 鉴定评审工作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并评价是否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一般应当在2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经鉴定评审,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停止鉴定评审工作,并报告许可实施机关。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时,鉴定评审组确认申请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向申请单位通报鉴定评审发现的问题,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见附6),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途径和申诉的时限。
第二十四条 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鉴定评审记录。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鉴定评审组应当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工作报告、鉴定评审记录及其相关的见证材料,并对鉴定评审工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所使用的鉴定评审资料,包括申请书、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鉴定评审记录、鉴定评审报告等,妥善保存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鉴定评审工作能够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