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与所从事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能够根据鉴定评审情况做出符合性判断。
第十三条 鉴定评审机构聘请鉴定评审人员须签订聘任合同,且聘用期不得少于1年。
鉴定评审人员只能受聘于1个鉴定评审机构。
第三章 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在取得许可受理后,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名单,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约请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或者鉴定评审机构超范围进行鉴定评审的,其鉴定评审报告无效。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准备鉴定评审所需的设计文件、产品等,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见附3);
(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已签署受理意见);
(三)质量管理手册。
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试生产、试检验检测的,应当在约请前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者因其他原因不接受约请的,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自约请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寄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见附4),并抄送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 鉴定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鉴定评审人员组成,最多不得超过5人。现场鉴定评审时,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佩戴鉴定评审人员证件卡(见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