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人的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文件;
(四)保证执行测量管理体系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声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经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对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认证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委派认证人员,按照测量管理体系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其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申请材料、现场审核报告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申请人颁发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准许使用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认证证书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天前向认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的申请手续同初次申请。复审通过后重新颁发认证证书。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可以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以持续、稳定地保证其认证能力。
第四章 认证标志管理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可以制定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二十条 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使用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获证企业可以在宣传材料等信息载体上印制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但不得在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使用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二十二条 印制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基本图案规格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
(一)认证适用的标准变更,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不能满足变更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