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6月28日 国质检量联[2005]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管理,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推动我国企业计量工作的发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管理,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推动我国企业计量工作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
《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
《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是指由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证明企业(或其他组织)能够满足顾客、组织、法律法规等对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质量管理要求,并符合国家标准GB/T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质量管理要求》的认证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第三条 国家对测量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的认证制度。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坚持政府推动、企业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推广测量管理体系在企业中的应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