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对清理纠正工作开展督查的通知
(国监明电[200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中央纪委、
监察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下发以来,各地认真进行了传达贯彻,开展了登记核实工作,但这项工作发展并不平衡。为确保清理纠正工作取得实效,现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学习贯彻《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的精神,按照中纪发[2005]12号和国监明电[2005]11号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清理纠正工作,务必取得实效。
二、加强对清理纠正工作的督查。上级清理纠正工作小组要按照
《通知》有关要求,组织督查组对下级清理纠正工作的进展情况开展督查。
督查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
《通知》的情况。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对
《通知》进行了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对有关人员是否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清理纠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成立了专门的清理工作机构,主要领导是否亲自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三)开展报告登记和核实的情况。是否对本地、本单位的情况进行了排查。入股人员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报告登记和撤资。对登记报告的,是否对投资人的情况、投资单位、投资时间和数额、资金来源及撤资证明等,逐项地进行了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