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5〕63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外资银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2005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提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及自身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方式和所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特点,制定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规程,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全面、全程风险管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既应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也应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对各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相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保证。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并落实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合规、有序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