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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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