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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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