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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5年第2号)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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