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本及费用数据,公司以不单独核算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成本为由没有提交任何成本数据,也未回答问卷成本部分的任何问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因该公司不提供有关资料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必要信息,调查机关初步决定,根据已获得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期内,公司直接向中国非关联客户出售被调查产品,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决定以该价格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因公司没有按调查问卷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曾发放补充问卷,要求公司解释不完整原因,并补充相关资料,但公司仍未按要求提交资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初步决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二)价格比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日本、美国、英国、德国未登记应诉以及登记应诉而未递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日本公司
1、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GE Toshiba Silicones Co., Ltd) 16%
2、其他日本公司 35%
美国公司
1、道康宁公司(Dow Corning Corporation) 13%
2、其它美国公司 35%
英国公司
1、道康宁有限公司(Dow Corning Limited) 13%
2、其他英国公司 35%
德国公司
1、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Wacker-Chemie GmbH)35%
2、其他德国公司 35%
五、 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1、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和进口量不属于微量或可忽略不计
调查数据显示,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在2003年至2004年向中国出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倾销幅度均在2%以上,且向中国出口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数量占中国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均超过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九条规定,不属于法律规定微量或可以忽略不计的范围。
2、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评估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了调查。如前所述,第一,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特性、技术指标、生产工艺、原材料构成、产品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相互可以替代;第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客户群体基本相同,而且有些客户完全重合,它们在中国国内市场上是相互竞争的;第三,被调查进口产品和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直销、分销和代理等形式,而且销售市场区域也基本相同,主要分布在广东省、浙江、江苏、山东、四川、福建、湖北等。因此,它们之间在中国国内市场上是直接竞争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九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为,对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被调查产品进口分别属于中国进出口税则三个税则号中的一部分,由于没有被调查产品的专门税则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从中国海关的统计中得到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据。调查过程中,国内产业提出采用国内市场需求量减去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国内销量得出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方法。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意见。调查机关对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提供的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市场需求量进行了考证,并向部分下游企业发放了专门针对消费量的调查问卷。经核实,企业答卷与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提供的数据基本吻合。调查机关还向其他相关企业和组织进行了调查,进一步印证了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提供数据的准确性。通过以上调查,调查机关对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提供的市场需求量的数据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