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产品用途
中国国内生产的初级形体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与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相同,均用于高温胶、室温胶、印染助剂和个人护理等四个市场。具体而言,主要用于进行开环聚合成不同聚合度的硅油、硅橡胶,这些聚合物进一步加工成制品广泛应用于个人护理、纺织、电子、汽车、建筑、食品、机械加工等各个领域,也有少量直接应用。
4、销售渠道
中国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直销、分销等销售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
5、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产品的可替代性及价格
使用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国内下游企业表示:他们既使用被调查产品,也同时使用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国内同类产品在技术、质量和产品品种上基本能够满足国内下游用户的需求。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价格上具有竞争性,价格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国内用户认为两者具有可替代性。
经考察,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可替代性。因此,中国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与进口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依法对本案中国国内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国内申请人在内共有四家企业,在调查期末,北京化二股份公司的该套设备因亏损严重而停产。目前,只有国内申请人三家企业从事同类产品的生产,其国内同类产品的总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绝大部分甚至全部,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可以代表中国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以下简称国内产业)。本案裁决依据的国内产业的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国内生产者。
四、 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GE Toshiba Silicones Co.,Ltd)
1、正常价值
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公司关于产品型号的划分。调查期内,该公司向国内客户销售四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D3、D4、D5、DMC。全部为非关联交易。
公司D5、DMC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D5、DMC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D4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D4的数量的比例不足5%,不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关于成本及费用数据,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所有成本数据,根据销售收入百分比分摊相关费用并提供了分摊方法。经审查,初步决定采纳该部分数据。根据该部分数据,调查机关审查了D5、DMC的国内销售,没有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销售的情况。
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D5、DMC的全部国内交易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在DMC的国内销售中有大、小批量交易之分。公司认为由于客户对小批量产品的特殊要求,小批量销售的价格数倍于正常销售形式下的大批量销售价格,公司主张小批量交易不属于正常渠道的销售,影响价格的公平比较,主张排除这种交易。经审查,调查机关暂决定考虑大、小批量交易的情况,分组确定正常价值。
D4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5%,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所提供的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成本、费用及利润率构造其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期内,该公司D3产品不对中国出口;公司通过两种交易方式向中国出口D4、D5、DMC三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一是通过香港的关联商向中国大陆的关联公司出售(后者自用深加工)或向中国大陆的非关联公司出售。第二种交易方式是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的关联公司,后者自用加工成其它产品。香港的关联商单独提交了答卷,报告了与关联客户及非关联客户的交易数据。
关于通过第一种交易方式对中国大陆非关联公司的销售,经审查决定以香港关联商对中国大陆非关联公司的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关于通过第一种交易方式对中国大陆关联公司的销售,经审查,由于难以准确确定交易价格并进行相应调整,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香港关联商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公司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关于通过第二种交易方式直接对中国大陆关联公司的销售,经审查,由于难以准确确定交易价格并进行相应调整,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香港关联商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公司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正常价值的调整部分。
关于退款及赔偿,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暂不接受该项调整。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报告了两项费用的组合,信用费用和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所支付的费用。其中用于出售应收账款所支付给银行的费用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暂不接受该主张。
关于销售状况差异调整,公司称国内销售渠道与对中国出口销售渠道不同,国内销售需要更多大量的促销和推销活动。经审查,公司没有对国内销售中发生的间接费用进行说明,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状况的差别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公平比较。暂不接受公司对国内销售进行销售状况差异调整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