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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46号——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初裁公告

  日本信越株式会社、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拜耳有机硅公司没有递交答卷。
  针对原始答卷内容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分别向美国道康宁公司、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德国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立案后,有利害关系方就申请书证据充分性提出评论。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书所附证据充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调查机关于2004年10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浙江新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了解国内申请企业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以及国内企业的生产流程、原料投入等情况。
  针对下游企业向调查机关反映的本案对下游产业的影响,调查机关于2004年10月19日召开了上下游产业意见陈述会,各利害关系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并提交了各自的证据材料。
  立案后,各利害关系方还多次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评论,并就对方评论提出了书面意见。调查机关也接待了来访的部分利害关系方代表,听取了相关意见陈述。
  调查机关对听取的各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在初裁决定中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四)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应诉登记
  在规定的应诉时间内,参加应诉并符合应诉要求的有国外(地区)生产者7户。上述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后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4年8月10日,调查机关成立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4年8月12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中国国内相关生产企业、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13份。包括:国内生产者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3份;国内进口商广州市天赐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道康宁(上海)有限公司、道康宁有机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得霖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4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通用电气公司、道康宁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通用电气拜尔有机硅有限公司、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道康宁有限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6份。
  4、听取利害关系方陈述
  2004年8月12日,调查机关听取了本案申请人的意见陈述。2005年4月7日,调查机关听取了本案国外生产商道康宁公司和道康宁有限公司的意见陈述。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4年8月4日,调查机关接收了道康宁公司《关于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立案调查的有关问题及申请书的评论意见》,2004年8月5日接收了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和通用电气拜尔有机硅公司的《对立案公告、申请书及申请人意见的评论》,2004年10月26日接收了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通用电气拜尔有机硅有限公司和深圳通用精细有机硅有限公司的《关于征收反倾销税将对下游消费者产生消极影响的评论》,2004年11月23日接收了德国瓦克公司《对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申请书的评论意见》,2004年12月7日接收了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关于利害关系方意见的评论意见》,2004年12月9日接收了道康宁有机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道康宁公司和道康宁有限公司《关于将被调查D5、D6有机硅产品排除在反倾销调查范围之外的申请》,2005年1月17日接收了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关于产业损害和因果关系之评论意见》,2005年1月26日接收了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通用电气拜尔有机硅有限公司、通用电气东芝上海有机硅有限公司、深圳通用精细有机硅有限公司《关于对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评论》,2005年2月21日接受了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人对通用公司<关于对申请书中产品调查范围的评论>的评论意见》和《申请人对道康宁公司<关于将被调查D5、D6有机硅产品排除在反倾销调查范围之外的申请>的评论意见》。
  6、实地核查
  2004年10月中旬至12月中旬,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分别对本案申请企业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 被调查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
  被调查产品名称: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英文为dimethyl cyclosiloxane或cyclic dimethyl siloxane)
  产品种类:有机硅中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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