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积极推动证券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综合运用审核和日常监管等手段,督促证券公司认真落实《
公司法》、《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和规章,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股东与公司以及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关系,确保股东、董事和监事正确有效地行使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切实落实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对公司及其客户的诚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做到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率良好。
(四)推进行业资源整合,支持优质公司规范发展。
鼓励、扶持资质良好、具备持续发展能力的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在业内进行收购兼并,发挥行业骨干的示范作用,引领全行业转换机制,改善经营模式;将高风险公司剥离出来的经纪业务、专业队伍、客户资源等,采取行政引导、市场化配置的方式并入优质公司,支持、引导一批抗风险能力差、经营发展前景不佳的公司,进行合并重组。2006年底前,除确有利于化解风险和行业整合的个案之外,停止批设新的证券公司和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配套措施
(一)成立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专题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证监会、人民银行牵头,公安部、财政部、银监会、高法院、法制办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研究有关问题。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就重要事项提出解决方案,协调落实跨部门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证监会。
(二)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为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设立国有独资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证监会负责监管基金公司业务运作,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财政部负责基金公司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人民银行负责对基金公司使用再贷款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
(三)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方面对风险证券公司实施重组。公司重组要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具体方式可采取由重组方收购证券公司资产、向证券公司注资以及其他有效方式。经过重组的证券公司应达到持续合规经营的基本标准。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方面牵头重组并基本落实重组所必需财务资源的证券公司,给予一定支持,具体措施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证监会研究提出。
(四)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解决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问题,支持优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给予优质证券公司一般借款人地位,允许其以合规方式融资。允许证券公司向股东借款,或经与机构债权人协商一致,将机构债务转为次级债。对期限较长、能够切实解决流动性的次级债,经证监会核准,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公司的净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