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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3.改革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客户资产必须全额交由第三方存管;提高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单笔委托资金的起点;要求证券公司将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账户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备案;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开户审查,确保委托人名实相符;严禁证券公司接受个人以机构名义和机构以个人名义的委托,或违规面向个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4.抓紧起草、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制订《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为监管提供法规保障,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证券公司监管条例》争取2005年底前公布,2006年5月起实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年内公布实施。推进修订《证券法》、《公司法》、《破产法》和《刑法》,完善证券公司监管的法律制度,实现证券公司运行和监管的法制化、规范化。
  (三)进一步加大监管工作力度。
  1.全面实行分类监管,形成有效的日常监管体制。抓紧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和分类标准。根据风险程度、内控水准、财务实力等指标,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监管。对经纪、承销、自营、资产管理和财务顾问等业务实行牌照管理和规模控制。2005年内重点做好一、二类公司的评审工作,2006年6月前公布证券公司净资本规则和风险监控指标体系。狠抓监管制度的落实,持续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使证券公司走上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
  2.完善自营业务的内外部监控机制。进一步落实自营业务专用席位制度和账户报备要求,提高证券交易所一线实时监控能力,及时发现和遏制证券公司“做庄控盘”行为。2005年8月底前公布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完善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
  3.加强对高管人员和股东的监管,规范高管和股东行为。落实《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以责任追究为主线的事先审核、专业测试、任职承诺、持续记录、违规处罚、年度考核、离任审计制度。2006年底前对所有在职和拟任高管人员进行一次强制轮训和专业测试,要求限期达标,不能达标的限期离任。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股东行为,在准入环节采取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书、监管机关聆讯、查询相关征信系统等措施,加强资质审查和诚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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