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完成摸清底数工作,明确整改措施并落实责任。
1.向证券公司明确“讲实话、真整改、定责任、给时间”的政策,充分利用各种监管手段,通过公司自查、证监会核实,在2005年10月底前,逐家摸清证券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风险底数;证券公司要制订整改计划,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期限、进度和责任人,化解已经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对交清底数并制定了切实可行整改计划的公司,视具体情况,给予半年到一年半的时间进行整改,并适当限制开办有关业务;对按期完成整改计划、有效化解风险的公司,支持其规范发展;对在自查中弄虚作假、整改不力或继续违规的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及时予以查处。
2.进一步严肃市场纪律。将不符合最低监管要求且在限期内整改无效的公司,要按照监管规定及时安排退市;对在摸底整改工作中不交清底数、不进行整改和发生新问题的公司和责任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清理遗留问题中弄虚作假、转嫁风险等侵害国家和公众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制裁;对在专项整治中查明股东不实、虚假出资、非法占用公司资产等问题,并不能在限期内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补足出资的,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在风险处置中,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增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今后,对任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并公开披露。
3.及时稳妥处置高风险公司。对当前风险突出、违规严重、事态紧迫的高风险公司,要迅速采取控制和处置措施,化解风险。在风险处置中,全力防范重大群体事件和恶性案件,切实维护稳定;进一步坚持风险处置、行政稽查与犯罪调查相结合,业务核查、资产清收和责任认定同步进行的原则,提高查处违规、打击犯罪的能力和水平,降低风险处置的成本;加快建立风险处置的长效机制,提高风险处置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二)加大基础性制度改革力度。
1.完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分步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对发生新增挪用的公司或使用公共资金的公司立即强制实行第三方存管。其他公司要按照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精神,实行严格的独立存管。2005年12月底前全面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独立存管,其中部分公司完成第三方存管。
2.改革国债回购交易结算制度。择机公布《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债券回购中客户、证券公司和登记结算公司的关系和各自责任,对国债现券质押手续和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之间的委托合同进行完善并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原有质押式回购交收违约的处理规则,对已经出现国债欠库的证券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物,或由登记结算公司强制转移其自营证券。实施细则的规定从未占用客户国债的公司开始,分批实施,2005年底前适用于所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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