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某项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投资的期限不确定;
(二)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其他投资机会及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期限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企业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期的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三)该金融资产发行方可以按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四)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二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以下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该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或无法收回的金额。
第十三条 实际利率法,指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计期限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企业计算实际利率,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回购和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对未来现金流量作出预计,但不应考虑未来信用损失。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手续费等交易成本以及溢价或折价,计算实际利率时应当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期限难以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企业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二)企业受现行法规的限制,使其难以将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五条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通常指超过5%,不含5%)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能再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以下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