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会[2005]1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规范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真实地反映金融工具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揭示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1日起在上市和拟上市的商业银行范围内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
财政部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一)金融资产,指企业持有的现金、权益工具投资、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以及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如应收款项、贷款、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以及衍生金融资产等。
(二)金融负债,指企业向其他单位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以及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如应付款项、借款、应付债券以及衍生金融负债等。
(三)权益工具,指能够证明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如普通股等。
第三条 衍生金融工具,指本规定涉及的、具有以下全部特征的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