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打击、疏导、帮扶、规范”的方针,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和行业协会的积极参与下,继续推进河北邢台、文安,山东临沂,江苏邳州4市(县)人造板生产基地产品质量的整治规范工作,推动建设优质人造板生产基地。根据各地人造板生产行业和市场实际,提请有关地方政府制定整治方案,组织开展整治行动,并组织力量加强对各重点地方整治工作的督查。
(四)进一步加大对建筑用钢材、人造板、家具、涂料、水泥等产品的国家及省级监督抽查和打假工作力度。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专项整治和监督抽查,从源头把好产品质量关。要及时发布监督抽查信息,公布优质产品、优良品牌、优秀企业名单,扶优扶强,引导消费;曝光质量差的产品和企业名单,严格执行曝光、处罚、整改等后续处理措施;对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实行责令企业召回或强制召回制度。
(五)工商系统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用钢材、人造板、家具、涂料、水泥等重点市场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商品质量的监管和质量监测,公布检测结果,建立健全重点市场商品质量监管制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六)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脚手架用钢管和扣件生产、流通(含租赁)、使用各环节,特别是对钢管、扣件租赁市场的整顿和监管,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规范,完善标识标注的规定,实行限期使用。同时,要加大对包括工程建设单位在内的有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二、保障措施
(一)各级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协调机构要发挥好组织、协调、指导作用,确保各级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县级和乡(镇)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把整治工作各项责任落到实处。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建筑工地整治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要按行政区划明确职责,做到责任到人。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下级政府及部门整治工作要加强协调、指导、督查和督办。
(二)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建立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和地区间密切协作、行业协会组织引导、广大企业积极参与的长效监管机制。逐步完善部门和地区间相互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对查获的伪劣产品来源和流向可以追溯并予以查处。进一步加大质量抽查和监测力度。严把建筑用钢材、水泥、人造板等企业和产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准入关。适时公布生产“地条钢”和严重不合格人造板企业“黑名单”。对查处的制假售假大案要案和问题严重的生产区域、专业市场、工地,要坚决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