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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失效]

  同时,要对获证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实行动态评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年审的同时,应当按照当年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情况重新评价获证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后续监管情况包括强制检验落实情况,质量安全标志使用情况,巡查、监督抽查、年审、执法检查和举报投诉情况等。对经各种方式、各次监督检查均合格,且强制检验、监督检验均合格的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可向上调整1级;对在后续监管中发现企业条件出现严重不合格,或者在强制检验、监督检验中连续出现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质量安全等级应当向下调整1级。企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一经查实,其安全等级即降为“不合格”。
  三、实施巡查,督促企业持续满足必备生产条件
  巡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的巡回检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制定相应的巡查计划,并根据企业的质量安全等级确定其相应巡查频次。巡查应有2名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人员参加。
  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巡查时,应当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详细检查以下内容:一是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检查企业是否有原材料采购验证记录(包括在采购原辅材料时供货单位提供的原辅材料检验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报告和记录),有针对性地对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二是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有相关的进货和使用记录。三是企业是否存在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回收的、非食用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四是企业生产加工过程及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及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五是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一要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确认产品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二要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实施了强制检验。六是检查企业的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七是企业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和容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八是检查食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强制性要求,是否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合。
  开展巡查工作时应填写巡查记录(附件1)。记录应包括检查内容、检查结果、问题处理等情况。巡查记录经被巡查企业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巡查人员和被巡查企业负责人签字。
  四、严格实施强制检验,确保企业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总局关于食品强制检验工作的意见,结合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具体情况,在全省组织实施强制检验,严格做到“三统一”。一是要统一全省强制检验的频次,二要统一全省强制检验的检验项目,三要统一指定承担强制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五、强化监督抽查,加强重点产品、重点项目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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