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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对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
(2005年6月28日 国质检监[2005]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和卫生监管职责,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现就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后续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的重要意义
  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环节,是确保获证企业持续满足必备条件和食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手段。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采取巡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审、执法检查和回访等措施,对获证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规范获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高食品生产力水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利益。
  二、实施分类监管,提高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有效性
  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4个级别,即“A级”、“B级”、“C级”和“不合格”。企业质量安全等级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的内部掌握依据,不对外公布,也不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明。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不同等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针对性地实施日常监管。对“A级”企业应以扶持为主,引导其坚持诚实守信、严格自律;对“B级”企业应以规范其生产秩序,提高质量控制能力,监督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的;对“C级”企业应重点监管,强化巡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监管措施,督促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产品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对“不合格”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取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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