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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审法发[2005]27号 2005年7月21日)


署机关各业务司、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暂行办法》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程序,明确审核审定责任,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署业务司、派出审计局直接实施的所有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署业务司负责汇总特派办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特派办直接实施需由审计署出具(但不需要经过业务司审核)的审计报告,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定。
  第三条 审计署审计报告的审核审定,实行审计报告代拟部门和复核机构各司其职、总审计师统一把关、署领导分工负责、审计业务会议集体研究审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审计报告审核审定的程序:
  (一)审计报告代拟部门在研究审核审计组或特派办提交的审计报告后,代拟审计署审计报告(含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下同),一并送复核机构进行复核;
  (二)复核机构进行复核后,提出复核意见,由审计报告代拟部门作出相应的修改并附采纳复核意见情况说明,送总审计师审核;
  (三)总审计师审核后,经分管副审计长审核并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议。不需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的,直接送分管副审计长审定、签发。
  第五条 总审计师在审核审计报告过程中,可视需要召集有关人员,聘请有关专家,召开专题会议。
  第六条 自审计报告代拟部门收到审计组或特派办审计报告至审计署正式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一般应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审计报告代拟部门代拟审计报告、复核机构复核审计报告、总审计师审核审计报告的时间,分别控制在7个工作日以内;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的时间控制在6个工作日以内,分管副审计长审定、签发时间控制在3个工作日以内。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控制时间,但每个环节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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