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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对违反国家生态退耕政策和规划擅自退耕、违法违规进行绿色通道建设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以及在农业结构调整中调整为其他农用地,没有造成耕作层破坏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仍作为耕地和基本农田进行保护。对规划实施以来已经依法退耕而造成耕地或基本农田减少的,要在严格核实的前提下,提出统筹调整方案;受自然灾害损毁严重难以恢复耕种,或污染严重、经确认已不宜进行农业生产而造成耕地或基本农田减少的,要依法在省域内进行补划。
  (五)对各类建设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违法用地处理规定进行处理,有关复耕和安置补偿、占补平衡、上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措施或方案必须落实到位。
  五、切实加强对“四查清、四对照”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办发32号文件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座谈会提出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有关责任,扎实开展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工作应与“四查清、四对照”工作结合进行。要成立由规划、地籍、耕地、利用、执法等方面人员共同组成的专门工作班子,认真进行检查对照、整改处理等各项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到年底完成“四查清、四对照”工作。各地在完成“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并通过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的前提下,才能申请组织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各省(区、市)以及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的“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成果,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报部审定。其他各级“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成果,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定。部将加强对各地“四查清、四对照”工作的指导,严格审查“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成果,并将根据情况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对问题大、又不认真进行调查整改的依法查处,保证“四查清、四对照”工作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附件:1.1997年-2004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核查表(略)
     2.存量建设用地核查表(略)
     3.低效用地核查表(略)
     4.低效用地评价指标表(参考)(略)
     5.耕地核查表(略)
     6.基本农田核查表(略)
     7.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违法用地核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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