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对照、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要在各类开发区(园区)清理、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等基础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的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进行对比,查清行政辖区内各类建设用地中闲置、空闲、批而未供的土地和低效用地的数量、构成、分布等情况,并评价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总体水平和各类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程度,检查分析是否存在浪费、粗放利用土地的现象,从产业结构、经济增长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以及征地、供地管理等方面,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对照、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要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基本农田保护大检查等基础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和措施进行对比,查清行政辖区内1997-2004年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增减变化,现有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构成、分布和质量状况,并检查分析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各项保护措施是否严格落实,影响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与质量变化的主要因素,以及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与质量变化对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影响。对违反有关规定、政策和规划造成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减少、质量降低的,要进一步分析原因。
  (四)对照、查清违法用地数量及处理情况。要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土地执法检查等基础上,与违法用地的有关处理要求进行对比,查清行政辖区内违法批地、用地,主要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批地、用地的数量及其处理情况,并检查分析违法用地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处理,超占土地的复耕是否落实,安置补偿、占补平衡、上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措施是否到位,通过修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未取得计划指标就补办手续等使建设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合法化”的行为是否已经制止并得到纠正。对存在问题的,要查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
  有关核查工作表格见附件一——附件七。
  四、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各省(区、市)对在“四查清、四对照”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法进行整改。凡未完成“四查清、四对照”工作的,凡未对“四查清、四对照”中发现问题明确提出处理意见、方案的,不得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有关数据不得认定为规划修编基数。
  (一)对于各类建设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未按规定处理的,不得确认为规划修编基数,不得通过规划修编予以核减。
  (二)对于建设用地规模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指标,用地增幅明显大于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增幅的,要制订整改措施,明确加强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和加快建设用地结构、布局调整与整合的目标。通过前期研究论证,在规划修编中确需扩大用地规模的,首先必须确保无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增加用地指标必须与建设用地挖潜相挂钩。
  (三)对各类建设用地中闲置、空闲、批而未供的土地和低效用地,要在查清基础上,分类制订盘活、调整利用的计划,明确盘活、调整利用的时限和要求。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