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四查清、四对照”工作的原则和方法
(一)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四查清、四对照”工作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严格遵循《
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严格执行有关土地利用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规范。
(二)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成果。“四查清、四对照”工作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大调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或更新调查、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专项调查、基本农田保护大检查、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土地执法检查等已有调查成果,必要时可根据各地实际开展相关专项调查或补充调查。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四查清、四对照”工作应与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基础调查、资料收集、实施评价、重大问题研究等统筹安排、结合进行;要正确处理查清与对照的关系,对照是手段、是标准,查清才是目的、是核心;要加强工作针对性,着重查清重点地区、耕地和建设用地等重点地类的情况,不得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要对核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客观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目标和措施。
(四)严格核定规划基础数据。规划修编采用的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既要客观、准确,反映现势,又必须合法、合规。原则上采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凡拟采用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成果而更新调查数与变更调查数存在差异的,必须逐项查清原因,严格按照国办发32号文件的要求,在对“四查清、四对照”中发现的用地问题依法做出分析、分类处理后,有关数据才能在规划修编中使用。
三、严格“四查清、四对照”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对照、查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各地要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或更新调查为基础,将1997-2004年城镇(含各类开发区)、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交通、水利等各类建设用地数量、结构、分布、占用耕地情况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相关指标进行对比,检查分析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各类用地规模是否存在突破规划、超计划用地问题;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国内生产总值(或二三产业产值)、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人口总规模、人口城镇化水平等发展目标进行对比,检查分析建设用地总量及各类用地规模扩大是否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衔接,是否控制在合理增长幅度以内。通过全面对照分析,查清规划实施以来以上各类建设用地的新增数量、分布及来源情况,并对存在问题特别是建设用地中不合理扩展的部分要逐项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