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
“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以下简称国办发32号文件)的要求,扎实做好“四查清、四对照”(即查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对照检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挖潜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保护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违法用地数量和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检查)工作,为依法、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奠定坚实基础,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四查清、四对照”工作的重要性
现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全面实施,有力地促进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落实,有效地引导和规范了城乡用地,促进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但是,规划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些地方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盲目兴办各类园区和扩大城镇用地规模,土地利用方式粗放;一些地方违反国家法律、政策,随意进行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和“绿色通道”建设;一些地方不依规划办事,违反规划和计划批地、用地,侵占、浪费了大量耕地和基本农田;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或更新调查中,仅仅进行技术审查,对大量违法用地不查明原因,不按规定处理和整改就确认为规划基数。为此,各地必须在规划修编之前,严格按照国办发32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四查清、四对照”工作。通过“四查清、四对照”,全面查清现行规划实施以来耕地、建设用地等重要地类的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客观分析土地调查、规划等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效防止在规划修编工作中通过随意改变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为科学核定规划修编基础数据提供依据。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四查清、四对照”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四查清、四对照”作为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关键环节、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以落实。